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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福:《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有明确的国际

新闻来源:中国船检    浏览量:1038 李振福 2018-05-04
        2018年1月26日,中国政府发表首份北极政策文件——《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向国内外传达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对于参与北极事务的强烈责任感。北极问题已超出北极国家间问题和区域问题的范畴,涉及北极域外国家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攸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共同命运。
        中国的北极政策是要实现认识北极、保护北极、利用北极和参与治理北极,维护各国和国际社会在北极的共同利益,推动北极的可持续发展。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坚持科研先导,强调保护环境、主张合理利用、倡导依法治理和国际合作,并致力于维护和平、安全、稳定的北极秩序。《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所阐释的目的和定位是有充分国际法依据的。包括中国在内的北极域外国家虽然在北极不享有领土主权,但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条约和一般国际法在北冰洋公海等海域享有科研、航行、飞越、捕鱼、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权利,在国际海底区域享有资源勘探和开发等权利。
        中国是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科学研究制度所做的权利认定和制度规范是中国参与北极科学考察和分享北极勘探开发利益的主要国际法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45条规定,在沿海国家“领海内”从事海洋科学研究,除了人们常说的道德要求以外,还要尊重沿岸国家的主权尊严和安全以及利益,应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并在沿海国建议的条件下有序进行。第246条第2款和第3款则分别规定了非沿海国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所需满足的条件,即应经沿海国同意。沿海国的态度决定了在领海内从事科学研究的权限和状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各沿海国正常情形下,应当同意他国为和平目的而进行的增进全人类利益的环境和科学研究。为此目的,沿海国应制订规定和程序,确保不致不合理地推迟或拒绝给予同意。
        这就意味着,即使包括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在内的北极国家即使认为并宣布北极某些海域和航线属于他们本国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中国等域外国家依然可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权利,在北极地区进行科学研究活动,同时也表明,北极域外国家经过与北极沿岸国家协商同意后,需要也应当具有介入北极事务的权利,从而达到进入北极有关海域活动的目的。这种允许是专为和平目的和为了增进海洋环境科学知识、为全人类共同福祉做贡献。
        此外,依据中国1925年加入的《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中国有权自由进出北极特定区域,并依法在该特定区域内平等享有开展科研以及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权利,包括狩猎、捕鱼、采矿等。
        1920年2月9日,美英法意荷日等18国在巴黎召开研讨北极事务的国际会议,主要研究和探讨防止过度无序占领所谓无主地和防止在北极地区发生军事冲突的有效办法。为此,签订了斯匹次卑尔根群岛行政状态条约,即《斯瓦尔巴德条约》。1925年,包括中国在内的33国也参加了该条约。这个条约的重要作用在于为北极地区确定了首个也是唯一一个非军事区,即斯瓦尔巴德群岛地区。
      《斯瓦尔巴德条约》在实质上有限度地承认了挪威在北极斯瓦尔巴德群岛的主权地位,但也明确了该地区永远不得为战争的目的而被利用。同时,规定包括中国在内的各缔约国的公民可以不受挪威管辖和制约,自主地进入该地区。并且,规定在遵守挪威国内法律和挪威人占优势的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生产和商业以及旅游、文化活动。《斯瓦尔巴德条约》其实是从国际法上确认了中国公民作为缔约国公民,可以自主进入斯瓦尔巴德群岛地区,进行科学考察和商贸旅游活动,开展正常的科学研究等活动。
        可见,包括中国在内的北极域外国家是有合法进入北极地区从事科学研究、勘探开发和旅游度假的国际法权利的。中国作为《斯瓦尔巴德条约》的缔约国,理所当然具有进入该地区从事不为“战争的目的所利用”并遵守沿岸国家法律的生产、商业、旅游、勘探、科学实验等活动的权利。2015年7月28日,中国在挪威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新奥尔松地区建成了首座北极考察站黄河站,这是确立我国在北极地区合法从事科学考察活动的永久标识。我国有权介入北极地区科学考察和研究工作已经获得国际社会的明确承认。
        欲知更多内容,请关注《中国船检》2018年3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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